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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30777号“大地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608号
2023-02-07 00:00:00.0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0777号“大地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33005号“大地素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曾在第35类服务上成功申请“地素“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地素”商标的延续注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信息打印件;引证商标信息;“大地素”指代申请人“DAZZLE”品牌信息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网页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0777号“大地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33005号“大地素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曾在第35类服务上成功申请“地素“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地素”商标的延续注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信息打印件;引证商标信息;“大地素”指代申请人“DAZZLE”品牌信息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网页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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