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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31641号“驼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9108号
2021-07-13 00:00:00.0
申请人:姜常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31641号“驼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9407号“驼驼”商标、第42292224号“驼氏TUOSHI”商标、第39162437号“驼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驼牌”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奶粉、营养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腐乳、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奶粉、营养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31641号“驼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9407号“驼驼”商标、第42292224号“驼氏TUOSHI”商标、第39162437号“驼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驼牌”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奶粉、营养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腐乳、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奶粉、营养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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