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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77806号“俏俏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065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俏俏龙(金华)美妆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俏俏龙(金华)美妆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77806号“俏俏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俏俏龙”指定使用于第2类“着色剂;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油漆”、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7806号“俏俏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俏俏龙(金华)美妆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俏俏龙(金华)美妆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77806号“俏俏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俏俏龙”指定使用于第2类“着色剂;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油漆”、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7806号“俏俏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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