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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95204号“WAVINEK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5226号
2022-02-24 00:00:00.0
异议人:威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戴兰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兰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695204号“WAVINEK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VINEKN”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塑料管;建筑用非金属硬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62595号“WAVI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材料;非金属管及模具”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WAVIN”,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95204号“WAVINEK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戴兰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兰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695204号“WAVINEK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VINEKN”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塑料管;建筑用非金属硬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62595号“WAVI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材料;非金属管及模具”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WAVIN”,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95204号“WAVINEK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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