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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90757号“索菲亚微装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2893号
2025-03-03 00:00:00.0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90757号“索菲亚微装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490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4190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90757号“索菲亚微装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490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4190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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