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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37440号“WANGWANGTEAMMAOM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8685号
2023-06-12 00:00:00.0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洛海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洛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037440号“WANGWANGTEAMMAO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腰带;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11676号“汪汪队立大功”、第46833823号“汪汪队”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集的节目授权合同光盘资料、该动画剧集在我国互联网网站播放的页面截图资料、部分媒体对该动画剧集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创作的《PAW PATROL》(译为《汪汪队立大功》)系列动画剧集自2014年开始陆续在我国多家视频网站播出,通过广泛宣传及其衍生产品的大量销售,该剧名称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由此知名的影视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该在先知名的影视作品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由该动画剧集名称的主要部分“汪汪队”的拼音加英文“WANGWANGTEAM”,及该剧集中的主要角色名称“毛毛”的拼音“MAOMAO”组成,且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异议人上述知名动画剧集或者卡通形象具有一定关联,从而不正当地借用他人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37440号“WANGWANGTEAMMAOM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洛海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洛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037440号“WANGWANGTEAMMAO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腰带;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11676号“汪汪队立大功”、第46833823号“汪汪队”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集的节目授权合同光盘资料、该动画剧集在我国互联网网站播放的页面截图资料、部分媒体对该动画剧集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创作的《PAW PATROL》(译为《汪汪队立大功》)系列动画剧集自2014年开始陆续在我国多家视频网站播出,通过广泛宣传及其衍生产品的大量销售,该剧名称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由此知名的影视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该在先知名的影视作品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由该动画剧集名称的主要部分“汪汪队”的拼音加英文“WANGWANGTEAM”,及该剧集中的主要角色名称“毛毛”的拼音“MAOMAO”组成,且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异议人上述知名动画剧集或者卡通形象具有一定关联,从而不正当地借用他人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37440号“WANGWANGTEAMMAOM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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