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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18533号“E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81370号
2025-06-20 00:00:00.0
申请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818533号“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915997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46360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9634号、第11980189号、第11981074号、第1426309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818533号“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915997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46360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9634号、第11980189号、第11981074号、第1426309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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