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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04147号“MLBURL”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3007号
2021-06-08 00:00:00.0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庄丽贞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庄丽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504147号“MLBU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UR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鞋;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腕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MLBURL”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MLB”,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4336063号“MLB”商标为“服装;帽;领带;围巾”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04147号“MLBURL”商标在“裤子;成品衣;服装;游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庄丽贞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庄丽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504147号“MLBU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UR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鞋;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腕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MLBURL”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MLB”,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成品衣;裤子;游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4336063号“MLB”商标为“服装;帽;领带;围巾”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04147号“MLBURL”商标在“裤子;成品衣;服装;游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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