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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08198号“DIONS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862号
2024-12-24 00:00:00.0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蒙蒙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蒙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708198号“DIONS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ONS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01号“DIESEL”商标、第3640751号“DIESEL”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8499号“DIES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DIESEL”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8198号“DIONS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蒙蒙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蒙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708198号“DIONS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ONS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01号“DIESEL”商标、第3640751号“DIESEL”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8499号“DIES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DIESEL”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8198号“DIONS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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