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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83584号“唯意一号黑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999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忆麦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忆麦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183584号“唯意一号黑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唯意一号黑桃”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6776号“黑桃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黑桃”,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3584号“唯意一号黑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忆麦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忆麦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183584号“唯意一号黑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唯意一号黑桃”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6776号“黑桃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黑桃”,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3584号“唯意一号黑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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