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660715号“HAOTTQWZ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3671号
2025-03-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660715 |
申请人:焦东宝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60715号“HAOTTQWZ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70437号“HAOTT”商标、第61666623号“好太太HAOTT ”商标、第44936749号“HAOTT”商标、第76000738号“HAOTT·QWDD 全屋吊顶 好太太·好生活”商标、第67575798号“HAOTT.QWDD”商标、第70954269号“HAOTT.QWDD”商标、第74932082号“HAOTT.QWDD”商标、第76933338号“HAOTTJPZN”商标、第77525075号“HAOTTQWZNDQ”商标、第77528665号“HAOTTQWZN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二、四、八、九、十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权利人撤回注册申请并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四、八、九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其余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60715号“HAOTTQWZ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70437号“HAOTT”商标、第61666623号“好太太HAOTT ”商标、第44936749号“HAOTT”商标、第76000738号“HAOTT·QWDD 全屋吊顶 好太太·好生活”商标、第67575798号“HAOTT.QWDD”商标、第70954269号“HAOTT.QWDD”商标、第74932082号“HAOTT.QWDD”商标、第76933338号“HAOTTJPZN”商标、第77525075号“HAOTTQWZNDQ”商标、第77528665号“HAOTTQWZN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二、四、八、九、十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权利人撤回注册申请并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四、八、九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其余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