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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75228号“北面公羊BEIMIANGONGY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1948号
2022-10-26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一佰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一佰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875228号“北面公羊BEIMIANGONGY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面公羊BEIMIANGONGY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0577号、第15460577A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75228号“北面公羊BEIMIANGONGY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一佰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一佰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875228号“北面公羊BEIMIANGONGY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面公羊BEIMIANGONGY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0577号、第15460577A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75228号“北面公羊BEIMIANGONGY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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