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3731211号“英特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0959号
2021-12-29 00:00:00.0
申请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1211号“英特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785号“英特INT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家用干衣机(电烘干)”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热水器”等商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215号“英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1211号“英特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785号“英特INT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家用干衣机(电烘干)”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热水器”等商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215号“英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