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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84933号“大嘴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68538号
2023-12-28 00:00:00.0
申请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4933号“大嘴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6160号“大咀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34377880号“大咀猴”商标、第34393303号“大咀猴DAZUIMONKEYS及图”商标、第53523598号“大嘴猴”商标、第53526176号“大嘴猴”商标、第34046056号“大嘴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被宣告无效,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4933号“大嘴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6160号“大咀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34377880号“大咀猴”商标、第34393303号“大咀猴DAZUIMONKEYS及图”商标、第53523598号“大嘴猴”商标、第53526176号“大嘴猴”商标、第34046056号“大嘴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被宣告无效,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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