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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45071号“桑恒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356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广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彩条屋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彩条屋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45071号“桑恒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桑恒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5904号“恒顺”、第65865709号“恒顺SINCE184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饭店管理”等。双方商标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酱油、醋、调味品”商品上的第1594782号“恒順”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45071号“桑恒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广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彩条屋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彩条屋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45071号“桑恒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桑恒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5904号“恒顺”、第65865709号“恒顺SINCE184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饭店管理”等。双方商标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酱油、醋、调味品”商品上的第1594782号“恒順”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45071号“桑恒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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