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922767号“世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634号
2025-02-17 00:00:00.0
申请人:潜能泵业(台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2767号“世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仅在“抽气泵;泵(机器);润滑油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泵膜片”商品上请求复审,其余项目同意驳回,不再申请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抽气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第57923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15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抽气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3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0238号、第13350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抽气泵;泵(机器);润滑油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泵膜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至五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在“抽气泵;泵(机器);润滑油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泵膜片”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水族池通气泵;矿井排水泵”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抽气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2767号“世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仅在“抽气泵;泵(机器);润滑油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泵膜片”商品上请求复审,其余项目同意驳回,不再申请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抽气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第57923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15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抽气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39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0238号、第13350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抽气泵;泵(机器);润滑油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泵膜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至五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在“抽气泵;泵(机器);润滑油泵;真空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泵膜片”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水族池通气泵;矿井排水泵”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抽气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