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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82948号“神鲜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7557号
2022-09-15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匠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44482948号“神鲜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03630号“锁鲜”商标、第27120370号“锁鲜SUO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二、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锁鲜”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将名下大量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标价出售,被申请人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1、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黑鸭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2、申请人官网资料;3、周黑鸭集团2016-2020年年报;4、周黑鸭集团、品牌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5、“锁鲜”品牌使用证据;6、在先类似案例;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售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及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3、经查询,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奔涌”、“吉盒子”、“祥盒子”、“福盒子”、“禧盒子”、“三生痴面”、“俊菌君”、“企鹅豆豆 PENGUIN BEAN BEAN”、“雾边雾际”、“神鲜锁”等在内的132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商业管理辅助;医疗用品零售或皮肤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文字“神仙锁”构成,由于中国消费者有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认读汉字的习惯,且争议商标并无其他文字说明,因此,争议商标也容易使消费者认读为“锁鲜神”,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锁鲜”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自动售货机出租”以外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基于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匠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44482948号“神鲜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03630号“锁鲜”商标、第27120370号“锁鲜SUO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二、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锁鲜”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将名下大量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标价出售,被申请人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1、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黑鸭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2、申请人官网资料;3、周黑鸭集团2016-2020年年报;4、周黑鸭集团、品牌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5、“锁鲜”品牌使用证据;6、在先类似案例;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售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及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3、经查询,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奔涌”、“吉盒子”、“祥盒子”、“福盒子”、“禧盒子”、“三生痴面”、“俊菌君”、“企鹅豆豆 PENGUIN BEAN BEAN”、“雾边雾际”、“神鲜锁”等在内的132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商业管理辅助;医疗用品零售或皮肤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文字“神仙锁”构成,由于中国消费者有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认读汉字的习惯,且争议商标并无其他文字说明,因此,争议商标也容易使消费者认读为“锁鲜神”,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锁鲜”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自动售货机出租”以外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基于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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