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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13830号“一麦同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012号
2020-01-02 00:00:00.0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滕州市家乡麦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滕州市家乡麦面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313830号“一麦同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麦同源”指定使用于第30类“玉米面;玉米粗粉;面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226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酵母;曲种;食用小苏打”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16410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亦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13830号“一麦同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滕州市家乡麦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滕州市家乡麦面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313830号“一麦同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麦同源”指定使用于第30类“玉米面;玉米粗粉;面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226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酵母;曲种;食用小苏打”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16410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亦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13830号“一麦同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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