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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676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0405号
2025-05-27 00:00:00.0
申请人:珠海无界方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67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3760号“D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09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67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3760号“D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09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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