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452025号“崂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930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邵春英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春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52025号“崂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鉴”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0688号“崂山”商标、第25008850号“崂山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2025号“崂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邵春英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春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52025号“崂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鉴”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0688号“崂山”商标、第25008850号“崂山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2025号“崂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