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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60950号“MO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2379号
2025-03-31 00:00:00.0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0950号“M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061442号“MO MO”商标、第14299164号“摩摩帽  MOMO HELMET  MMO及图”商标、第25904887号“OLDMOMO”商标、第16014901号“麦膜膜  MMOMO.COM”商标、第34056834号“MOMO”商标、第34052892号“MOMO及图”商标、第18518759号“墨米森 MOM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多件引证商标均已无效,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不存在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五、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的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与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第63260971号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而本案申请人与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商标构成的同日申请情形难谓巧合,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驳回。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述行为不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六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影响,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0950号“M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061442号“MO MO”商标、第14299164号“摩摩帽  MOMO HELMET  MMO及图”商标、第25904887号“OLDMOMO”商标、第16014901号“麦膜膜  MMOMO.COM”商标、第34056834号“MOMO”商标、第34052892号“MOMO及图”商标、第18518759号“墨米森 MOM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多件引证商标均已无效,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不存在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五、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的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与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第63260971号商标构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而本案申请人与北京陌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商标构成的同日申请情形难谓巧合,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驳回。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述行为不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六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影响,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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