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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57941号“SUNSHINE DRE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4589号
2025-03-28 00:00:00.0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海之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58357941号“SUNSHINE DR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34908号“蘇”商标、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32858669号“DREAMBLUE”商标、第38047631号“ONEDREAM”商标、第46704109号“梦之蓝 酒 洋河蓝色经典 DREAM OF THE BLUE TRADE MARK YANGHEDAQU”商标、第35253996号“JIANG-SU-CHUN”商标、第56575488号“苏小梦”商标、第46692971号“蓝梦苏”商标、第48262573号“人之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和摹仿。三、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在先声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企业年报;收购资产公告;商标档案;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授权声明;所获荣誉;全国销量排行;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在先案件裁判文书;相关报道;被申请人恶意情况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版权登记;商标列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未主张《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在先生效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六、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至五、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七、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在整体设计形式、商标构成要素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海之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6日对第58357941号“SUNSHINE DR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34908号“蘇”商标、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32858669号“DREAMBLUE”商标、第38047631号“ONEDREAM”商标、第46704109号“梦之蓝 酒 洋河蓝色经典 DREAM OF THE BLUE TRADE MARK YANGHEDAQU”商标、第35253996号“JIANG-SU-CHUN”商标、第56575488号“苏小梦”商标、第46692971号“蓝梦苏”商标、第48262573号“人之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和摹仿。三、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在先声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企业年报;收购资产公告;商标档案;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授权声明;所获荣誉;全国销量排行;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在先案件裁判文书;相关报道;被申请人恶意情况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版权登记;商标列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未主张《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在先生效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六、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至五、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七、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在整体设计形式、商标构成要素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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