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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0886号“南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52079号
2021-06-0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410886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成镜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886号“南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070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07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使用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创始于1998年,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乳胶手套的生产和市场开拓,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南洋家居旗舰店销售页面、评价页面、订单信息、2018-2020年成交订单;
2、买卖合同、发票、银行入账通知;
3、刑事判决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4、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荣誉证书、公告展示发票、《中国质量监管》2020年第8期;
6、被申请人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服务费发票、域名合同;
7、买卖合同、发票;
8、被申请人在1688网页店铺页面、服务合同、发票;
9、作品登记证书;
10、展会图片;
11、百度信誉认证技术服务订购协议、发票。
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天骄南洋”、“天骄”、“南洋”、“牛筋”、“南洋牛筋”等多枚商标,在案证据均是其他商标的使用,并非是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海市小塘华南橡胶厂于1999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04年11月7日转让予江惠卿,于2011年3月27日转让予肇庆市鼎湖区天骄乳胶手套厂,于2014年11月20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1类“家务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检验报告显示,2017年6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被申请人委托广州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其“南洋”品牌的“乳胶手套”商品进行了检验,检验依据HG/T 2888-2010《橡胶家用手套》,检验结果合格。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7中的《买卖合同》显示,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临沂双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了“南洋”品牌的“乳胶手套”商品,有相应发票佐证该交易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网络店铺订单信息显示,指定期间内,南洋家居旗舰店向昵称为廖相林、q18912507193的用户销售了“南洋 乳胶家用手套”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家务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此外,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买卖合同》中显示的商标仅为文字,与复审商标“南洋及图”存在一定区别,但是鉴于其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且产品图片中显示的有“南洋及图”,故复审商标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本质作用仍得以实现。加之,考虑到《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本案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886号“南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070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07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使用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创始于1998年,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乳胶手套的生产和市场开拓,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南洋家居旗舰店销售页面、评价页面、订单信息、2018-2020年成交订单;
2、买卖合同、发票、银行入账通知;
3、刑事判决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4、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荣誉证书、公告展示发票、《中国质量监管》2020年第8期;
6、被申请人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服务费发票、域名合同;
7、买卖合同、发票;
8、被申请人在1688网页店铺页面、服务合同、发票;
9、作品登记证书;
10、展会图片;
11、百度信誉认证技术服务订购协议、发票。
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天骄南洋”、“天骄”、“南洋”、“牛筋”、“南洋牛筋”等多枚商标,在案证据均是其他商标的使用,并非是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海市小塘华南橡胶厂于1999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04年11月7日转让予江惠卿,于2011年3月27日转让予肇庆市鼎湖区天骄乳胶手套厂,于2014年11月20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1类“家务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检验报告显示,2017年6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被申请人委托广州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其“南洋”品牌的“乳胶手套”商品进行了检验,检验依据HG/T 2888-2010《橡胶家用手套》,检验结果合格。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7中的《买卖合同》显示,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临沂双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了“南洋”品牌的“乳胶手套”商品,有相应发票佐证该交易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网络店铺订单信息显示,指定期间内,南洋家居旗舰店向昵称为廖相林、q18912507193的用户销售了“南洋 乳胶家用手套”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家务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此外,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买卖合同》中显示的商标仅为文字,与复审商标“南洋及图”存在一定区别,但是鉴于其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且产品图片中显示的有“南洋及图”,故复审商标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本质作用仍得以实现。加之,考虑到《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本案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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