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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55203号“inspira:cosme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29号重审第0000000161号
2021-01-11 00:00:00.0
申请人:灵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6962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203号“inspira:cosme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6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现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于一审审理期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均见第1711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6962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203号“inspira:cosme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6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现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于一审审理期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均见第1711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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