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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83436号“工牛精服GNJ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494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瑞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瑞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183436号“工牛精服GNJ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牛精服GNJF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嵌入式地毯;垫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31147号、第19777507号“公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小地毯;苇席”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3436号“工牛精服GNJ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瑞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瑞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183436号“工牛精服GNJ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牛精服GNJF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嵌入式地毯;垫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31147号、第19777507号“公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小地毯;苇席”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3436号“工牛精服GNJF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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