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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71401号“柏丽杉BOLISH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5285号
2021-08-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3071401 |
申请人:侯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宏利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71401号“柏丽杉BOLISH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3738号商标、第20331316号商标、第22775605号商标、第26096062号商标、第26554549号商标、第27678178号商标、第30304058号商标、第30721140号商标、第24592738号商标、第5462883号商标、第8638071号商标、第17192399号商标、第3551995号商标、第10106866号商标、第3889127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宏利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71401号“柏丽杉BOLISH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3738号商标、第20331316号商标、第22775605号商标、第26096062号商标、第26554549号商标、第27678178号商标、第30304058号商标、第30721140号商标、第24592738号商标、第5462883号商标、第8638071号商标、第17192399号商标、第3551995号商标、第10106866号商标、第3889127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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