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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51689号“天乐宏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9011号
2020-10-15 00:00:00.0
申请人:青岛天乐宏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福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1689号“天乐宏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6030号“天宏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乐宏润”与引证商标“天宏润”,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肉干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青岛福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1689号“天乐宏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6030号“天宏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乐宏润”与引证商标“天宏润”,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肉干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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