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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98502号“美食帝国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4251号
2020-09-08 00:00:00.0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盱眙柒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盱眙柒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598502号“美食帝国十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食帝国十三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糖;寿司;谷类制品;面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49672号“十三香”商标、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锅巴;食盐;酱油;醋;调味品;涮羊肉调料;鸡精;味精;调味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十三香”,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98502号“美食帝国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盱眙柒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盱眙柒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598502号“美食帝国十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食帝国十三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糖;寿司;谷类制品;面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49672号“十三香”商标、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锅巴;食盐;酱油;醋;调味品;涮羊肉调料;鸡精;味精;调味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十三香”,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98502号“美食帝国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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