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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84072号“缪诗MIUSEEVAS ”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829号
2025-04-10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未来概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未来概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184072号“缪诗MIUSEEVA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诗MIUSEEVAS”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翡翠;银制工艺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8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686143号、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 MIU”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金;银;白金;贵金属及其合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147249号、第3147251号、第3147250号“缪缪”商标,以及国际注册的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84072号“缪诗MIUSEEVAS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未来概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未来概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184072号“缪诗MIUSEEVA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诗MIUSEEVAS”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翡翠;银制工艺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8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686143号、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 MIU”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金;银;白金;贵金属及其合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147249号、第3147251号、第3147250号“缪缪”商标,以及国际注册的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84072号“缪诗MIUSEEVAS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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