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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13413号“来锦记LAIJINJ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857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李锦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来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锦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来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813413号“来锦记LAIJIN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锦记LAIJINJI”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馆;酒吧服务;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17045号“李锦记”、第335959号“李锦记LEE KUM KE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调味品;调味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35959号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3413号“来锦记LAIJIN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来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锦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来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813413号“来锦记LAIJIN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锦记LAIJINJI”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馆;酒吧服务;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17045号“李锦记”、第335959号“李锦记LEE KUM KE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调味品;调味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35959号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3413号“来锦记LAIJIN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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