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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69039号“韵佳肉菜市场 YUNJIA FARMERS MARK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021号
2020-04-16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韵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仁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9039号“ 韵佳肉菜市场 YUNJIA FARMERS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1010号“H佳韵”商标、第31980124号“好韵佳HAOYUNJIA”商标、第4938986号“FARMERS MARKET蕃麦士 農夫市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韵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佳韵”、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好韵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仁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9039号“ 韵佳肉菜市场 YUNJIA FARMERS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1010号“H佳韵”商标、第31980124号“好韵佳HAOYUNJIA”商标、第4938986号“FARMERS MARKET蕃麦士 農夫市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韵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佳韵”、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好韵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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