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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09135号“我叫毛台 MAOT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082号
2024-12-20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笑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笑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709135号“我叫毛台 MAOT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我叫毛台 MAOTI”指定使用在第9类“宠物用不含药物的漱口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3691号“茅台 MOU 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61014号“茅台 MOU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09135号“我叫毛台 MAOT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笑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笑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709135号“我叫毛台 MAOT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我叫毛台 MAOTI”指定使用在第9类“宠物用不含药物的漱口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3691号“茅台 MOU 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61014号“茅台 MOU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09135号“我叫毛台 MAOT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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