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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18227号“施华蒂SHIHUA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157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辛蒙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辛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18227号“施华蒂SHIHUA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华蒂SHIHUADI”指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637号“SCHWARZKOPF”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人造香料;去油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311号“施华蔻”商标、第5950857号“施华蔻”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香皂;香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等相近,因而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润百柔”、“丝•茉•兰SIMOLAN”、“爱碧泉AIBIQUAN”等,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18227号“施华蒂SHIHUA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辛蒙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辛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18227号“施华蒂SHIHUA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华蒂SHIHUADI”指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637号“SCHWARZKOPF”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人造香料;去油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311号“施华蔻”商标、第5950857号“施华蔻”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香皂;香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等相近,因而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润百柔”、“丝•茉•兰SIMOLAN”、“爱碧泉AIBIQUAN”等,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18227号“施华蒂SHIHUA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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