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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9647号“千禧老城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607号
2025-04-27 00:00:00.0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本良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本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209647号“千禧老城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禧老城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动物寄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第18908264号、第18908264A号“千禧大酒店”,第4955908号“千禧海鸥大酒店”,第54357157号、第54357157A号“海景千禧大酒店”,第67560390号“嘉美湖千禧度假酒店”等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3710834号“千禧”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件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209647号“千禧老城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本良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本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209647号“千禧老城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禧老城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动物寄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第18908264号、第18908264A号“千禧大酒店”,第4955908号“千禧海鸥大酒店”,第54357157号、第54357157A号“海景千禧大酒店”,第67560390号“嘉美湖千禧度假酒店”等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3710834号“千禧”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件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209647号“千禧老城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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