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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23588号“aroma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9669号
2022-06-02 00:00:00.0
申请人:南京源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23588号“aroma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3258号、第53995639号、第39749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译为“芳香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23588号“aroma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3258号、第53995639号、第39749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译为“芳香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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