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2000950号“万先WONPI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2243号
2020-11-1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亚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亚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000950号“万先WONP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先WONPI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生毛皮;包;宠物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3263号、第14103434号“VANW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8类“家具用皮缘饰”、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2424号、第14107249号“万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钱夹);动物外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燃气热水器”商品上的“万和”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00950号“万先WONPI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亚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亚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000950号“万先WONP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先WONPI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生毛皮;包;宠物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3263号、第14103434号“VANW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8类“家具用皮缘饰”、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2424号、第14107249号“万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钱夹);动物外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燃气热水器”商品上的“万和”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别较大,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00950号“万先WONPI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