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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64048号“盛事荣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934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珑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风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珑昶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64048号“盛事荣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事荣和”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3193号“荣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荣和”,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64048号“盛事荣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珑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风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珑昶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64048号“盛事荣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事荣和”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3193号“荣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荣和”,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64048号“盛事荣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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