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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19337号“周钦公流亭猪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0080号
2020-07-10 00:00:00.0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市城阳区鑫复盛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青岛泛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市城阳区鑫复盛大酒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9719337号“周钦公流亭猪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钦公流亭猪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猪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2848号、第12510091号“流亭LIUTING”商标,第19168896号“流亭猪蹄”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猪蹄(熏、卤);火腿;生熟肉;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周钦公流亭猪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流亭”,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19337号“周钦公流亭猪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市城阳区鑫复盛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青岛泛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市城阳区鑫复盛大酒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9719337号“周钦公流亭猪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钦公流亭猪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猪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2848号、第12510091号“流亭LIUTING”商标,第19168896号“流亭猪蹄”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猪蹄(熏、卤);火腿;生熟肉;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周钦公流亭猪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流亭”,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19337号“周钦公流亭猪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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