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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93953号“dick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5164号
2023-04-25 00:00:00.0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睿诚五金饰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46493953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814860A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63061A号“Dic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772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Dickies”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申请了多个与申请人“Dickies”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包含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公司、品牌和历史介绍页面和中文翻译;2、百度百科“Dickies”词条页面;3、申请人在世界各地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清单;4、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首页;5、中国各大时尚媒体对“Dickies”品牌的介绍;6、申请人于中国大陆开设专卖店的相关报道;7、申请人“Dickies”品牌在天猫等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首页;8、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10、申请人名下商标的详细信息页;11、被申请人公司介绍页面;12、被申请人商标详情页;13、被申请人阿里巴巴网店相关产品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1月14日第177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6类“揿扣;背带钩扣;鞋钩;扣子(服装配件);挂钩(缝纫用品);鞋扣(鞋链);纽扣;吊带钩扣;鞋眼;鞋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6类“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帽子装饰品(非贵重金属);臂带(服装配件);发夹;发网;发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服装;鞋;帽;头带(服装);长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十字褡;修女头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的“DICKIES”商标文字并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文字“dickies”与引证商标一文字“DICKIES”和引证商标二所含文字“Dickies”在字母构成上相同,仅字母大小写有所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鞋饰品(非贵重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扣子(服装配件)、鞋扣(鞋链)、鞋眼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纽扣、吊带钩扣、鞋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短袜、围巾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睿诚五金饰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46493953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814860A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63061A号“Dic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772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Dickies”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申请了多个与申请人“Dickies”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包含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公司、品牌和历史介绍页面和中文翻译;2、百度百科“Dickies”词条页面;3、申请人在世界各地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清单;4、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首页;5、中国各大时尚媒体对“Dickies”品牌的介绍;6、申请人于中国大陆开设专卖店的相关报道;7、申请人“Dickies”品牌在天猫等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首页;8、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10、申请人名下商标的详细信息页;11、被申请人公司介绍页面;12、被申请人商标详情页;13、被申请人阿里巴巴网店相关产品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1月14日第177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6类“揿扣;背带钩扣;鞋钩;扣子(服装配件);挂钩(缝纫用品);鞋扣(鞋链);纽扣;吊带钩扣;鞋眼;鞋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6类“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帽子装饰品(非贵重金属);臂带(服装配件);发夹;发网;发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5类“服装;鞋;帽;头带(服装);长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十字褡;修女头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的“DICKIES”商标文字并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文字“dickies”与引证商标一文字“DICKIES”和引证商标二所含文字“Dickies”在字母构成上相同,仅字母大小写有所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鞋饰品(非贵重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扣子(服装配件)、鞋扣(鞋链)、鞋眼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纽扣、吊带钩扣、鞋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短袜、围巾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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