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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73145号“牛九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119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千家共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千家共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073145号“牛九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九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42498号“公牛”、第19783991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及注册并使用于“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3145号“牛九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千家共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千家共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073145号“牛九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九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42498号“公牛”、第19783991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及注册并使用于“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3145号“牛九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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