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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30060号“CIHO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2351号
2020-12-01 00:00:00.0
异议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方青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方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5230060号“CIH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HO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用奶嘴;奶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5452号、第19191332号“CHIC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人造奶头;奶瓶塞;医用体温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30060号“CIHO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方青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方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5230060号“CIH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HO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用奶嘴;奶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5452号、第19191332号“CHIC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人造奶头;奶瓶塞;医用体温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30060号“CIHO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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