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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74655号“黑白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51号
2025-01-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874655 |
异议人一: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秀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秀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74655号“黑白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白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咖啡;蜂蜜”等。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621号、第1610887号“黑白配”、第1157459号“黑白派”、第63078659号“黑白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4860号“黑白”、第10744859号“BLACK WHITE”、第10615017号“黑白BLACK&WHITE及图”、第12100651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229577A号“黑白BLACK&WHITE”、在先申请的第70229577号“黑白BLACK&WHITE”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茶”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0615017号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所提供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4655号“黑白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秀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秀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74655号“黑白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白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咖啡;蜂蜜”等。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621号、第1610887号“黑白配”、第1157459号“黑白派”、第63078659号“黑白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4860号“黑白”、第10744859号“BLACK WHITE”、第10615017号“黑白BLACK&WHITE及图”、第12100651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229577A号“黑白BLACK&WHITE”、在先申请的第70229577号“黑白BLACK&WHITE”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茶”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0615017号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所提供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4655号“黑白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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