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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26941号“小爱同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2212号
2021-03-10 00:00:00.0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雄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5826941号“小爱同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爱同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防腐蚀剂;松香;焦糖(食品色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24688号“小米小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食用色素;皮肤绘画用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70446号“小爱同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电门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26941号“小爱同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雄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5826941号“小爱同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爱同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防腐蚀剂;松香;焦糖(食品色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24688号“小米小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食用色素;皮肤绘画用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70446号“小爱同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电门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26941号“小爱同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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