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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25334号“鲲鹏时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625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鹏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25334号“鲲鹏时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鲲鹏时创”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50404号“鲲鹏凌云”商标、第46957187号“鲲鹏凌云计划”商标、第44317327号“华为鲲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计算机教育培训服务;提供在线教育课程”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其“鲲鹏”、“华为鲲鹏”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5334号“鲲鹏时创”商标在“娱乐服务;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计算机教育培训服务;提供在线教育课程”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鹏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25334号“鲲鹏时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鲲鹏时创”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50404号“鲲鹏凌云”商标、第46957187号“鲲鹏凌云计划”商标、第44317327号“华为鲲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计算机教育培训服务;提供在线教育课程”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其“鲲鹏”、“华为鲲鹏”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5334号“鲲鹏时创”商标在“娱乐服务;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计算机教育培训服务;提供在线教育课程”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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