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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67074号“蔻兰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6058号
2020-01-13 00:00:00.0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丝路(广州)精细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丝路(广州)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367074号“蔻兰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蔻兰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LANCOME”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67074号“蔻兰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丝路(广州)精细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丝路(广州)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367074号“蔻兰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蔻兰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LANCOME”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67074号“蔻兰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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