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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205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1323号
2020-05-28 00:00:00.0
申请人:南平轩阳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0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7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44033号“WU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858号“五羊牌 FIVERAMS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市场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紧密而唯一连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中,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五羊牌 FIVERAMS BRAND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0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7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44033号“WU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858号“五羊牌 FIVERAMS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市场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紧密而唯一连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中,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五羊牌 FIVERAMS BRAND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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