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9512372号“天眼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1160号
2024-12-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9512372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数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2372号“天眼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16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检索,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企业简介、官网截图、对外宣传手册;
2、商标授权使用声明;
3、宣传推广合作协议及发票、广告宣传视频;
4、主营业务协议及相应发票;
5、媒体报道、可信时间戳;
6、民事判决书;
7、官方认可文件、荣誉证书、行业排名。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非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亦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器托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2月1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器托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是“天眼查”(计算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天眼查”(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工商主体的各类信息查询,并非系本案审查的复审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2372号“天眼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16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检索,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企业简介、官网截图、对外宣传手册;
2、商标授权使用声明;
3、宣传推广合作协议及发票、广告宣传视频;
4、主营业务协议及相应发票;
5、媒体报道、可信时间戳;
6、民事判决书;
7、官方认可文件、荣誉证书、行业排名。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非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亦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器托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2月1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器托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是“天眼查”(计算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天眼查”(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工商主体的各类信息查询,并非系本案审查的复审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