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062398号“蔚莱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858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志荣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志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62398号“蔚莱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莱美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98471号“蔚来”、第30348711号“蔚来极限”、第59117323号“蔚来微醺俱乐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蔚来”“蔚来NIO”等系列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2398号“蔚莱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志荣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志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62398号“蔚莱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莱美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098471号“蔚来”、第30348711号“蔚来极限”、第59117323号“蔚来微醺俱乐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其“蔚来”“蔚来NIO”等系列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2398号“蔚莱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