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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69187号“BAR ELV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136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纵横四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华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纵横四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69187号“BAR ELV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R ELV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吸烟用打火机;鼻烟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04567号“ELF BAR”商标,第57519044号“ELFB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烟袋;香烟嘴;香烟盒;香烟烟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9187号“BAR ELV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纵横四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华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纵横四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69187号“BAR ELV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R ELV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吸烟用打火机;鼻烟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04567号“ELF BAR”商标,第57519044号“ELFB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烟袋;香烟嘴;香烟盒;香烟烟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9187号“BAR ELV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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