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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38708号“柒喜黄芪稍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4436号
2025-03-11 00:00:00.0
申请人:固阳柒喜稍麦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8708号“柒喜黄芪稍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1417号“柒囍”商标、第4269146号“七喜”商标、第49050983号“柒囍装饰”商标、第77613730号“柒喜潮童”商标、第78501771号“七喜家具”商标、第9199133号“七喜喜铺 QXXP及图”商标、第72069977号“柒禧 SEVEN UP”商标、第19030881号“七喜喜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柒喜”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部分“柒囍”及引证商标二、六、八显著部分“七喜”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柒喜黄芪稍麦”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宣传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8708号“柒喜黄芪稍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1417号“柒囍”商标、第4269146号“七喜”商标、第49050983号“柒囍装饰”商标、第77613730号“柒喜潮童”商标、第78501771号“七喜家具”商标、第9199133号“七喜喜铺 QXXP及图”商标、第72069977号“柒禧 SEVEN UP”商标、第19030881号“七喜喜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柒喜”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部分“柒囍”及引证商标二、六、八显著部分“七喜”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柒喜黄芪稍麦”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宣传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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